廿一、重劃後土地應如何分配?
答:
(一)相關位次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為準。
(二)最小分配原則: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由市政府於計算分配時,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三)集中分配原則: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有數宗土地,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四)現金補償: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面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原則發給現金補償。已達深度較淺或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予調配,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其不足者應繳納差額地價。
(五)原有合法建物按原位次分配: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廿二、市地重劃範圍內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的土地應如何分配土地?
答:
重劃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重劃會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廿三、重劃後配得土地應在何時點交原土地所有權人?
答:
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通知土地所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未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廿四、重劃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分配之土地與應分配之土地有增減時, 如何處理?
答:
(一)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